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的指挥人员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清除余火,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