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根据火情适时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接到森林火灾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严禁组织动员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森林火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