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区(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火灾扑救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