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军事活动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