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岗位待命制度、报告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