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发布。奖励与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