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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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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发布。
奖励与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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