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应当处罚的,由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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