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