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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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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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