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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