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对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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