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7-22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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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 第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 第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 第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 第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 第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 第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 第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 第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 第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残... 第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 第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纳入全科医生专业和服务培训内容,并将康复知识培训纳入康复专业技...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 第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 第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 第二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残疾学生达五人以上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室。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学校应当...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其中,患孤独症、...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行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中段教育。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救助。对在校接受高...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建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根...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孵化机构予以扶持,对带动残疾人创业从业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残疾... 第三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同...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建设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集训、演出和比赛等活动期间,在职职工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五条 本市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应当免费刊播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市电视台应当...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档次和标准,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生活...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对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残疾人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人或者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 第四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托养范围。 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残疾人供...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和照顾: (一)进入收费的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动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无障碍设施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鼓励和支持...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五条 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按照停车位总数百分之二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按照比例计算的车位不足一个...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逐步推行信息无障碍。应急电话服务平台应当推行方便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信息服务...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八条 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第五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