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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