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免交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免交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