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