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