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