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