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