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