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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