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