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