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按照停车位总数百分之二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按照比例计算的车位不足一个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有效使用。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