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五条 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特需乘客专用座椅,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特需乘客专用座椅。
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公共汽车。支持客运经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无障碍出租车,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公共汽车。支持客运经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无障碍出租车,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