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无障碍设施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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