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确定加分标准,并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
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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