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对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残疾人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人或者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对因病因灾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或者临时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