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
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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