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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