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