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集训、演出和比赛等活动期间,在职职工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在校学生保留其学籍。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规定给予工资性补贴和其他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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