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建设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有条件的区(市)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训练)中心。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配置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盲文读物、有声读物或者有关设施设备。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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