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应当给予与健全人同一标准的奖励,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指导老师及教练员奖励。
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应当给予与健全人同一标准的奖励,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指导老师及教练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