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对参加培训并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对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规定给予残疾人和驾驶培训学校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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