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孵化机构予以扶持,对带动残疾人创业从业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创业的,同时享受全市普惠性政策和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政策。
鼓励、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鼓励、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