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免费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劳动技能评估、职业介绍等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免费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劳动技能评估、职业介绍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