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档次和标准,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