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逐步推行信息无障碍。应急电话服务平台应当推行方便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信息服务。
医院、候机(车、船)室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屏幕。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建立信息屏幕和语音报站系统。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公交车站应当增设盲文站牌。
鼓励各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推广手语交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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