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学生。
支持残疾人教育信息化发展。鼓励各类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开展远程教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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