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残疾学生达五人以上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室。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地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按照专业标准选派教师送教上门或者提供远程教育,并对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交通补贴。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地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按照专业标准选派教师送教上门或者提供远程教育,并对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交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