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学生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生职业实习实训基地。
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优先招收残疾学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