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
实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应当与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康复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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