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其中,患孤独症、脑瘫症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二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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