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其中,患孤独症、脑瘫症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二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