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行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中段教育。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救助。对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远程高等教育相应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救助。对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远程高等教育相应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