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根据规模和安置人数予以补贴。
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对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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