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