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