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