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