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21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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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第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 第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建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 第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 第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企业研究开发民... 第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 第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的技术规定,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 第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 第十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民用建筑,其中央空调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第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市、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改造的可行性、必要... 第二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既有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列入节能改造计划: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既有民用建筑不得列入节能改造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修缮、热源系统改造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 对...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九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 第三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及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将数据如实报告...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二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定期公布,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