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民用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