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