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